
发布日期:2026-03-25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日前,民政厅等8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应当同时符合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机构和其法定代表人征信良好、机构登记备案后已投入运营1年以上等9个方面的条件。同时规定,预收服务费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该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首部专门针对家庭农场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针对“人、地、钱”核心要素,构建系统化扶持政策体系,从人才培训、设施用地保障、财政扶持、金融保险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同时鼓励发展绿色农业、品牌农业,支持种养循环、产业融合模式,推动家庭农场向集约化、标准化、现代化转型升级,助力“天府粮仓”建设。
新修订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以6章38条的体系化设计,着力推动行业向绿色化、数字化转型升级。在总则中单独设立相关条款,明确“支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创新发展工程建设新模式”,为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创新实践提供制度保障。同时明确将推广大数据、建筑信息模型、数字孪生、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应用,推动勘察设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并将“绿色建材产品”纳入政府推广目录。
日前,成都市发布《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并将于2026年3月16日起施行。《通知》优化了旧城区改建项目推进机制,明确了旧城区改建的两项最低比例标准: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需同时满足“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项目签约生效比例不得低于90%。在安置方式上,今后各区(市)县将通过购买现成商品房、定向回购等多渠道筹集安置房源,同时大力推广“房票”安置模式,被征收人可持房票自主选购心仪住房,避免长期等待安置房的问题。
国家网信办、国家新闻出版署、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要求网络平台不得在首页首屏、热搜、弹窗、榜单等醒目位置,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全面禁止制作、传播相关不良信息。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一2026)和两项配套技术规范自3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标准收严了颗粒物及其主要前体物浓度限值,将PM2.5年均浓度一级限值调整为10微克/立方米。今后“好天气”的标准将更加严格,以更好保障公众健康。
办法对参评资格条件的限制性规定作适当简化,不再将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受到轻微行政处罚作为限制性条件。同时办法明确民政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抽选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对其进行跟踪评估。
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支持对外贸易数字化发展,推动和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的应用,支持电子提单、电子发票等的使用,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提升对外贸易数字化、便利化水平。
规定明确,生产中药饮片不得超出药品生产许可批准的炮制范围,不得外购中药饮片直接分包装或者改换包装标签后上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清晰、准确、规范地标注。
其中规定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监察工作,监察机关经过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可以向社会公开“立案调查信息”“政务处分、处理信息”“责任事故追责问责信息”“追回涉嫌职务犯罪外逃人员信息”“典型案例通报信息”“重点领域专项监督信息”“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监察工作信息”等7类信息。
办法进一步完善旅游投诉管辖规定,在原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基础上新增指定管辖内容,并明确对同一旅游纠纷都有管辖权时的处理方式,推动提高旅游投诉处理效率。进一步压缩旅游投诉受理时限、简化办理程序,为旅游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条例明确殡葬管理坚持公益惠民,完善殡葬服务。加强收费管理,禁止在清单以外设立项目收取费用,遏制过高收费。倡导使用绿色环保丧葬用品,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鼓励农村红白理事会等组织发挥作用,引导移风易俗。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本网或中国新闻网·四川新闻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新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新闻网·四川新闻。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中国新闻网·四川新闻采编部 电线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顾问: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